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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程被迫中止三方各自有责

http://www.hb-ly.com   2008-12-04 11:54:23   青岛新闻网   到家园里逛逛

  基本案情

  2004年,河南某公司通过其属下的旅行社组织公司员工及家属50余人,到青岛、烟台、威海、蓬莱、大连旅游,行程结束后由青岛返河南。公司领导亲自带队。行程全线交由青岛某旅行社负责地接。8月3日游览青岛市区,中午在韶山情定点餐馆就餐,下午乘车赶赴威海,在某二星级宾馆用晚餐,计划第二天(4号)游览韩国服装城、刘公岛,当晚7时从烟台乘船至大连。8月3日晚10点多钟,个别团员出现腹泻呕吐症状,到4日凌晨3时先后有16人到医院就诊。上午9时无症状的与症状轻的团员40余人随团游览韩国服装城,10余人卧床休息。下午2时除一名孩子在医院接受输液治疗,两个大人留下看护外,其余人员症状减轻全部办理了退房手续,登车准备去刘公岛游览,计划刘公岛游览结束后接上留在客房里的三人,从烟台码头去乘大连的船。车在行进途中,接到当地卫生部门电话,要对部分团员进行病案调查,遂将车开至卫生监督所。本想留下部分游客接受病案调查,带大部分团友游览刘公岛,但此时大家都不同意先去游览,要等待化验结果。在与卫生部门人员的交谈中,当有的团友听到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说“现在没症状的不等于没事,30个小时内仍有发病可能”的话后,全体团员拒绝当晚乘船赴大连。为此团队滞留在卫生监督所门前的马路上,现场发团社、地接社导游、公司负责人等三方,组团社与地接社负责人之间电话反复协商沟通,但未能接受地接社提出“除个别体力不支人员可以留下,由地接社派人照顾外,其余人员必须按计划进行”的方案,期间青岛地接社还以律师函的形式致电发团社,如不能协商一致势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。但仍然未能协商成功。导致当晚7时的船票逾时全部作废。晚9时地接社明确向发团社致函“合同被迫中止”。如此僵持至当夜12时,地接社找到了28个床位动员病号与老人先入住,但全陪与领队因不同意在房费事后支付协议上签字而放弃。至8月5日凌晨一时许,在当地公安110配合下找到了住宿地,之后地接社导游撤回。当日上午客人自行租车返回青岛,因市内找不到房又折回黄岛区入住。8月6日客人到市旅游投诉中心投诉。

  当事人各方对行程中止责任认定的主张

  组团社认为,意外事故是在地接社安排的酒店里造成的,地接社单方面中止合同,是地接社违约,理应由地接社承担责任并负责事故损失赔偿。

  领队认为,身为公司经理要对每个员工负责,必须整团进、整团出,不能让一个人掉队;卫生监督人员已明示可能还有新的发病者,原发病的仍然腹泻不止,在船上无医疗救护设施的情形下,地接社一味地动员走为不讲人道。

  地接社认为,行程中止责任在团员领队和组团社。8月4日虽部分人员有腹泻呕吐的症状,但普遍程度较轻,具备了走的条件,而绝大部分团员能走而不走,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;暑期属于青岛、大连旅游旺季,定房、定票环环相扣,计划性强,五十多人的团队,在原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没条件变更或推延,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具备条件,中止合同迫于无奈;作为组团社派出的全陪,明白行业经营的特殊性,但其也属于公司员工,一味附和客人意见,不做工作,

  青岛市旅游投诉中心协调处理情况

  市旅游投诉中心接此投诉后,为缓解团员客人亦已流露出的将采取过激行为的情绪,首先解决在青的食宿费用和游览事宜安排。责令地接社将团款余额先退还给发团社,由其安排食宿,先将游客安顿下来。其后召集组团社、公司领队、地接社三方负责人,在合同已事实上中止并且同意终止的前提下,就团款结算、事故责任与合同外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。

  投诉中心认为,旅途中部分团员发生腹泻呕吐系意外事故,原因较为复杂,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调查认定,有待于卫生主管部门,其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范畴。投诉中心在当事人各方有要求协商处理的前提下,可以居间进行调解。

  意外事故发生后,无论是组团社、地接社、公司领队三方,无论从权力、义务或情理上,均应对客人做好安抚救援工作,共同有责任就下步病员的治疗,行程是否变更,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及费用承担问题,进行有效地沟通协商,迅速作出负责的恰当处置,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。但上述三方各持己见,未尽到责任,导致行程中止,三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,均应对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。

  投诉中心认为,地接社采取的个别患病的留下,由地接社负责看护,大部分人按计划进行的方案是可行的,是在意外情况发生后对合同作部分变更的补救措施,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合同变更而带来的损失,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。事故发生至合同中止虽是一天之中发生的事,临近发船时声明事态的严重性,向组团社发了律师函,告知对方如双方不能携手,合同势必不能履行,其做法并没有过错。但地接社在前期走一步看一步,缺少前期预见,工作没有做到位。

  作为组团社在意外情况发生后,一概将责任推诿给地接社或采取拖延时间、不予搭理的做法,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,最终仍然要承担更大的经济和道义责任。

  作为领队,既是公司团队的领导,也是组团社的顶头上司,保护每个员工的利益是对的,但坚持“一个不掉队”的做法,不符合旅行社行业经营的特点。作为旅游者,同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,一味强调自身利益,对旅行社的合理安排采取不配合的态度,任其损失扩大,同样要承受损害的苦果。

  经过两天的磋商,虽仅对团款结算达成了调解协议,在责任与赔偿分摊数额问题上存在原则分歧,但缓解了双方的情绪,投诉方表示返程后进一步考虑通过投诉或法律程序解决,但最终采取了息诉的方式。

(责任编辑:天天向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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