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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(1)

http://www.hb-ly.com   2008-11-27 15:56:20      到家园里逛逛

  英语名称: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

  定义

  旅行社,是指有营利目的,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。

 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,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、入境和签证手续,招徕、接待旅游者,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。

  设立的条件

  设立旅行社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有固定的营业场所;

  (二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

  (三)有经培训并持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;

  (四)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。

 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,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
  (一)国际旅行社,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;

  (二)国内旅行社,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。

 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:

  (一)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60万元人民币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100万元人民币。

  (二)国内旅行社,交纳10万元人民币。

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,属于旅行社所有;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。

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,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,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。

 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,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。

 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设立申请书;

  (二)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;

  (三)旅行社章程;

  (四)旅行社经理、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;

  (五)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、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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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天天向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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