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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道路危险更改旅程旅行社是否违约

http://www.hb-ly.com   2008-10-20 15:32:42   互联网 未知  到家园里逛逛

  案例简介:

  某年9月,赵某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、黄龙旅游团,同该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,并缴团款4900.00元。同年10月2日,赵某一家5人在该旅行社的组织下与20多个游客从成都出发旅游,在游览九寨沟后赶赴黄龙时,因下雨、修路、山路危险,导游提出取消去黄龙的游程,改游牟尼沟。由于意见分歧,赵某设有按旅行社安排改游牟尼沟。旅游结束后,赵某以旅行社违约取消黄龙景点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,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因投诉理由不充分而没有受理其投诉。赵某不服,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旅游费4900.00元,赔偿经济损失6900.00元及交通误工费用200.00元。

  旅行社称下雨、修路、塌方等情况是询问从山上下来的游客利司机得知的。导游考虑到游客的生命安全,在征得至上28名乘客同意(仅原告5人持反对意见)的情况下才取消了黄龙之行,主动将黄龙门票等费用退给游客,有20多名乘客当时的证词及签名为证,证明事发当时确系因自然不可抗力不能成行。按照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、游览过程中,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,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,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。”我们变更接待并无过错。

  游客赵某认为:旅行社在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找借口,黄龙是此次旅游的项目,按照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导游应当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,安排旅游者的旅行、游览活动,不得擅自增加、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。”因此旅行社只能变更接待计划,而不能取消项目,我以个人名义与旅行社签订合同,并没有义务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服从别人的意志

  处理意见: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赵某等起诉理由不充分,法院不予支持,并依法驳回了原告酌诉讼请求。

  案例评析:

  旅行社组织旅游是群体行为,当然得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重。在游览过程中,因为天气原因车辆无法到达黄龙,导游在征得车上多数旅游者同意之后改游牟尼沟,虽原告5人不同意,但并不影响导游在特殊情况下按大多数游客的意见作出新安排。旅行社提供了20多名乘客当时的证词及签名为证,证明事发当时确系因自然不可抗力不能成行。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,安排旅游者的旅行、游览活动,不得擅自增加、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。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、游览过程中,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,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,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,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。”第十四条:“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、游览过程内,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物安全的情况,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,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”导游员改变计划是根据部门规章制度所作出的,不但有不可力的理由和大多数游客的证明,而且也是为了游客安全着想,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。

 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,《合同法》规定,合同遇不可抗力时可以解除,但对方必须拿出充足的“不可抗力”的证据。解除合同后,旅行社应退还相应的旅行费用,但需其主观没有过错。谈到具体的自然灾害,虽然现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,比如刮风、下雨、地震等属“不可抗力”,但对于这些自然灾害应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称之为“不可抗力”,却暂时只是一个模糊概念,没有具体的规定。

(责任编辑:天天向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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